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會正式通過《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修訂草案》”),但由于香港政府推遲于2022年6月24日在憲報刊登《修訂草案》舊版,本次修訂整體時間線推遲。
《修訂草案》于2023年4月1日起實施,但部分條款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香港證監會(“SFC”)將在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開始生效之前,就有關發牌準則和其他操作或機制規定的進一步指引進行咨詢。
《修訂草案》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s Provider,VASP)發牌制度,就要點總結如下:
時間線
(1) 2023年6月1日前-2024年6月1日前
過渡安排:部分符合條件的法團及個人(“原經營者”)可以繼續原有虛擬資產服務。
條件:于2023年6月1日之前已經且正在香港開展虛擬資產業務。
(2)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前
符合a)項條件的原經營者可于2024年3月1日(申請截止日)前向SFC提出發牌申請,自申請提交并獲得SFC確認收到申請(且未撤回申請亦未收到否決通知),申請者被視作獲發牌。
(3)2024年6月1日起
過渡安排結束,僅獲發牌者方可經營虛擬資產服務業務。
虛擬資產含義
(1)屬于虛擬資產(正向定義):
(a) 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
(i) 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ii)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個或多于一個以下目的:(I) 為貨品或服務付款;(II) 清償債務;(III) 投資;[如:BTC、ETH等主流虛擬貨幣及穩定幣(無論是以法幣作為支持的、其他虛擬資產作為支持的、或算法穩定幣)];或
(B) 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管治,或任何適用于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如:平臺治理代幣(governance token)]
(iii)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及
(iv) 具備SFC根據第(3)(a)款[SFC通過刊登憲報方式-屬于]訂明的其他特征;或
(b) 由根據第(4)(a) 款刊登的公告訂明為屬于虛擬資產的數碼形式價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以個案方式通過刊登憲報方式訂明]
(2)不屬于虛擬資產(反向定義):
(a) 關于數碼形式價值 :
(i) 由 (A) 中央銀行、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實體發行,或由中央銀行授權的實體代中央銀行發行;或 (B) 某司法管轄區的政府發行,或由某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授權的實體(依據在該司法管轄區中發行貨幣的權限而行事者)發行;[如: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
(ii) 屬有限用途數碼代幣[如:信用卡積分、回贈、游戲內資產];
(iii) 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
(iv) 構成儲存于儲值支付工具的任何儲值金額或工具按金(《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第2條所界定者)或
(v) 具備SFC根據第 (3)(b)款[SFC通過刊登憲報方式-不屬于]訂明的其他特征;或
(b) 由根據第(4)(b) 款刊登的公告訂明為不屬于虛擬資產的數碼形式價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以個案方式通過刊登憲報方式訂明]
經營虛擬資產含義
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即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1)藉該項服務:
(a)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或
(b)人與人之間經?;ハ嘟榻B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經常在有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辨識,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及
(2) 在該項服務中,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
從上述定義來看,VASP牌照的管轄范圍主要為中心化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如位于香港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資產理財平臺和積極向香港公眾推銷的離岸交易所等),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即不直接或間接管有客戶資產的交易所)及其他類型的虛擬資產服務(如虛擬資產支付系統、托管服務等)暫時不在現有VASP牌照的管轄范圍內。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持牌條件
(1) 申請人必須是在香港成立并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的公司;
(2) 有兩名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即RO),而其中每一人均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系的適當人選(需進行適當人選測試(Fit and Proper Test)1),且被批準的負責人員在持牌服務提供者內須有充分權限。RO至少一名可以時刻監督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以確保申請人遵守反洗錢及打擊恐怖分子資產籌集規定及其他監管要求),至少有一名常住香港,至少一名為執行董事2,實際上而言至少需要一名常駐香港的執行董事兼任RO,該RO可以同時負責時刻監督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另一名RO可以是非常駐香港人士擔任;
(3) 申請人(除負責人員外)的每名董事,均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系的適當人選(需進行適當人選測試(Fit and Proper Test));
(4) 如就該法團而言有最終擁有人-申請人的穿透最終擁有人(須申請經SFC批準認定)屬與提供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有聯系的適當人選(需進行適當人選測試(Fit and Proper Test));
(5) 已向SFC提出有關尋求批準處所供用作存放紀錄或文件的申請;
(6) 其他運營條件:包括足夠的財產、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政策和程序、客戶資產的管理、妥善的財務匯報和披露安排、虛擬資產掛牌和交易政策、防止市場操縱和違規活動的機制、避免利益沖突、網絡安全(以及SFC施加的任何條件)等等。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持牌代表
任何個人可以向SFC申請牌照成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持牌代表,但必須獲SFC信納為適當人選,SFC亦可就該牌照施加任何條件。只有獲發牌照的持牌代表且獲SFC批準隸屬于某持牌提供者的個人,方可代表持牌提供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1在評估某人是否屬于適當人選時,SFC有權考慮任何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其(i)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ii)學歷及經驗;(iii)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及公正地提供虛擬資產服務;(iv)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v)是否曾犯與洗錢/恐怖分子融資、欺詐、舞弊或不誠實有關的罪行。
2某董事積極參與該持牌提供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負責直接監管該項業務,即屬于執行董事,且必須獲批擔任RO。
文章作者
何欣律師
基金及資產管理團隊合伙人
豆飛洋律師
基金及資產管理團隊合伙人
孫晨陽律師
基金及資產管理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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